11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官文成即月夜越美視聽歌唱坊
即 原 告 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中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