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原 告 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冠紘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172號裁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25萬926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萬308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7萬3568元,原告尚應繳納6萬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