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許羅燦燦
羅文憲
羅燦垣
黃若瑛
羅蘇曼和
羅文慧
羅文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
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於113年1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35頁)。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足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