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大坪林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奕儒
林建忠
林建榮
陳啟發
上 一 人
被 告 黃鴻川
鄭月娥
李明祥
張秀惠
李文雄
張榮滿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育麟
被 告 李百發
李百興
鄭李阿銀
李曉寧
李曉菁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劉錦月
訴訟代理人 李隆生
被 告 劉俊廷
李國華
李國成
李玉如
主 文
本件應由劉俊廷為原告大坪林建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劉錦隆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大坪林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錦隆,
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劉俊廷,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
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
首揭規定,
爰依職權裁定由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劉俊廷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