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