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溥濟宮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第4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481,9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06,6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