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原 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漢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擴張
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940萬9,136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萬9,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8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萬7,6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5,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