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09,1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1,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