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 告 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宏瀨光電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
兩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訴,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8,672元,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其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1,594萬8,350元及其法定利息(見本院卷三第451頁),是
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94萬8,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2,3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4萬1,888元,尚不足1萬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