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原 告 得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林鳳秋律師
反訴被 告 蔡志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本訴與反訴之
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反訴與本訴所受損害主體不同,實體法上權利並
非同一,故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反訴仍應按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次查本件反訴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反訴被告
連帶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4,455,736元及自反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455,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