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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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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有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