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再行核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月3日再行核發,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再行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再行核發支付命令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