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周炳全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呂旻紘為
被告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郭建良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被告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建良,
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4日變更為呂旻紘,有董事願任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會議事錄在卷
可稽,而
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
首揭規定,
爰依職權裁定由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呂旻紘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