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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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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偉(Erdal Elver)

訴訟代理人  高逢誠 
            周炳全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28日宣判,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10年8月間由郭建良異動為呂旻紘,於新任法定代理人呂旻紘聲明承受訴訟以前應予停止訴訟程序,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5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