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原 告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5,37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8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7,32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裁定限期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6日送達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