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安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黃翊華律師
蔡明秀律師
被 告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846,116.95元,依其遞狀提起
本件訴訟時(即民國111年10月1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295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5,347元(計算式:846,116.95元×32.295=27,325,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