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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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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張政哲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
被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被     告   宋大智 
            陳張燕秀
            陳玲   
            黃淑華 
上  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原記載
原   告 張政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
被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
更正後之記載
原   告 張政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
被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
被     告   宋大智    住○○市○○區○○路000號之3
            陳張燕秀  住○○市○○區○○路000號9樓
            陳玲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黃淑華    住嘉義縣○○鄉○○村○○街00號
上  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侯傑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