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地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廖家惠
被 告 吳英妙
徐光輝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
被告具狀
聲請再開辯論,認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應自行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