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萬2,192元(計算式:166萬2,192元+200萬=366萬2,1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