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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以法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晟通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 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即212顆以太幣), 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0月13日)1顆以太幣兌換新臺幣(下同)4萬1,040.32元(見本院卷一第38-1頁)計算之,核定為870萬0,548元【計算式:41,040.32×212=8,700,54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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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