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王根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88萬4,087元(計算式:8,000萬元+2,488萬4,087元=1億488萬4,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萬2,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