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王根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王根地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24日
寄存送達上訴人
住所地之警察機關,經10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