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振來鋼鐵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立偉
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0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1月4日屆滿,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