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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鄉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港香港香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萱黛 
代  理  人  簡家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朝代水產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09年7月31日
11,492元
QD4814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