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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唯豪機械有限公司即莛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支票附表中關於「發票人:揭發實業有限公司 李榮發」之記載,應更正為「發票人:揚發實業有限公司 李榮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