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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泓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有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謝蓉
永豐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0年8月15日
122,539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