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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麒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忠 
訴訟代理人  朱麗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新泰分行黃秀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泰分行
110年8月26日
1,800,000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