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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吳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8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保佳自動化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北新莊分行
110年11月20日
150,000元
DA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