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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盧春秀即盧銅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淳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9366-1
 1
1000

 02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9367-3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