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筌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