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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鴻宇彈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啓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鴻宇彈簧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
110年12月5日
7,14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