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林吳春英
林曉薇律師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等情,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7月12日屆滿,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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