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天合劇場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549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