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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鶴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雪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輝昌營造
有限公司
陳明欽

第一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3月25日
11萬3,041元
H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