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東昇米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48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鮮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4月30日
210,400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