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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尊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尊奎科技有限公司王郁君
土地銀行光復分行
110年10月5日
271,950元
EZ0114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