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王若倩即王偉章之繼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嬌聯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無記名 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前段自明。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聲請人已繼承該股票,並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1年6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嬌聯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至90ND0000000-0
4
4000

002
嬌聯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967

003
嬌聯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