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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請人  蘇怡珍 
代理人  蘇遂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9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0
1
517

2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0
1
792

3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0
1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