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明立科技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鈺欣律師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前經聲請
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2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
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