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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明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麟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鈺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勝德空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樹林分行
109年7月31日
2,415,000元
C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