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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賴雯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00000
2
2000

002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00000
5
5000

003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000000
11
11000

004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00000
12
12000

005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174

006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565

007
大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
1
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