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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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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吳再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第一銀行埔墘分行林寶堂
第一銀行
埔墘分行
110年12月23日
50,000元
E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