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信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信閣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信閤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