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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新樺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新樺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明山
第一商業銀行
長泰分行
111年5月6日
5,554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