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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普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8月24日、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11月30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皖美陽光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21,000元
0000000

002
皖美陽光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5,250元
0000000

003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21,000元
0000000

004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75,600元
0000000

005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52,500元
0000000

006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
111年8月15日
157,5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