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正雄會計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3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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