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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仲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妙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1年8月10日
47,329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