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事聲字第57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兼 上 1 人
抗 告 人 謝諒獲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相 對 人 井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黃秋琴
張芳生
郭傳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郭黃阿雪 住同上
林書賓
上列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