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朱天祥
主 文
宣告朱喜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5樓)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朱喜松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即失蹤人朱喜松(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5樓)為
聲請人之父親,於民國
105年3月12日因不明原因失蹤,不知去向,此後未再返家,失蹤
迄今,毫無音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本院於112年7月7日裁定准對失蹤人
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朱喜松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
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
經查,失蹤人朱喜松為00年0月00日生,於
105年3月12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7日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等情,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40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
可稽。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可稽,
堪信失蹤人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利害關係人,依
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
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相對人自105年3月12日失蹤,計至112年3月12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