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歲股)
主 文
一、宣告馮志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於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馮志成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失蹤人馮志成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自106年9月8日起行方不明,其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經列為失蹤人口協尋後,
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現陳報
期間已屆滿,未據報失蹤人馮志成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
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馮志成死亡等語。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
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
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馮志成於106年9月8日起因行方不明,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
等情,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24日裁定准予對馮志成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12年度
亡字第64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馮志成陳報其生存,或知馮志成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
電話記錄在卷
可稽,
堪信馮志成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檢察官,依
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馮志成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
死亡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馮志成自106年9月8日起失蹤,其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至109年9月8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