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最後設籍地址:○○市○○區○○路0段000號0樓)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
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為聲請人之父,出生於民國00年00月0日,其於00年00月0日出境後,即未歸返,並自00年0月0日起與聲請人及其親友失聯,已逾7年仍未尋獲,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一親等資料查詢表及里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5、103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投保紀錄查詢表、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健保投保紀錄查詢表、臺灣之星、亞太行動、中華電信、遠傳、臺灣大哥大等電信公司門號申登查詢資料等件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48、51、55至57、65至73、77至8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故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同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亦有明文。本件既經准許對失蹤人乙○○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依上揭規定,應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